青岛农业大学教学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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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委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青岛农业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共青岛农业大学委员会
                           2009年7月7日
 
 中共青岛农业大学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7月7日印发(共印70份)
青岛农业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领导班子建设,充分发挥领导班子集体领导作用,规范议事程序,提高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山东普通高等学校系级党政领导干部职责及工作规则暂行规定(试行)》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要建立健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的领导体制。学院党组织和行政之间依据职责范围,既有分工又要合作,相互支持与配合,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为学院的最高决策形式,学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单位党组织负责人(书记、副书记)和行政负责人(院长、副院长)组成,必要时可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有关列席会议人员。
    第四条  在对学院重大事项决策前,党政应共同对议题进行调查研究,充分征求和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后,党政应通力协作,保证决策的实施和落实。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包括:
1、落实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和重要决议、决定的具体措施。
2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学期工作安排、向学校请示报告的重要问题。
3学院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室建设及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教研室主任(学科组组长)以上人员的推荐意见或聘任决定、人员进修培训和出国交流等事宜。
4、学院内部管理体制改革问题。学院重要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教职工的年度考核结论和奖惩问题,学院各级岗位的设置、调整,在对外合作中与其他单位签订协议等重大问题。
5、学院财务管理方面的重要事项。学院经费预算和决算,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和收入分配问题。学院创收资金的收支情况每半年向党政联席会议通报一次。
6、学院德育工作及学生管理工作。招生与就业、学生奖励和处分等重要事项。
7、学院安全稳定工作以及与学院建设发展有关的其他重大问题。
8、学院领导班子成员相互通报分管工作进展情况及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章  议题决定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
第七条  会议要做好准备工作,除临时召集外,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和有关材料要提前一天送达或告知参加会议成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凡提交讨论的议题,相关人员应事先准备好有关材料,内容包括要点、需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方案等。
    第八条  凡未经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一般不列入会议的议程。
第四章  会议召开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应定期召开,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根据不同的事项由党组织负责人或行政负责人召集和主持,凡涉及党务、群团、思想工作、学生工作、干部的推荐考核等方面的事项由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召集和主持,凡涉及行政管理、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方面的事项由院长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应在全体成员到会时方能召开。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出席会议的成员若少于应到会人员的2/3,会议应改期进行。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若有意见和建议,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在会前提出。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凡讨论到涉及联席会议成员本人、亲属等以及其它应回避的问题时,对当事者应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要有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及缺席情况,会议议题、发言要点、会议决议等,存档备查。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应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如对讨论的议题存在分歧,无法形成一致意见,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充分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作决定,必要时可请示上级。
第十五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会议主持人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也可送阅会议纪要。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对党政联席会议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以及决议、决定形成的过程必须保密,违者要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内容,必要时应及时向学校有关领导(部门)报告或向全体师生员工传达。
第六章  决定和决议的执行与反馈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决议和决定应形成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签批后,送联席会议成员并存档。议事结果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执行,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和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地执行。
第十九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决议,领导班子成员应按照各自的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
第二十条  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在具体执行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或决议的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决定或决议的精神。如确需变更决定或决议,或急需作出新的决定,但又来不及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的情况下,可以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决定。但事后须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成员通报,并由党政联席会议予以确认。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适用于各教学单位,其他设有党总支的处级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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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