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医学院教学科研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2020-07-04 14:15:28           浏览数:0

实践教学是本科生、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十分重要的教学环节,加强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直接关系到人才培养的质量,对于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的培养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动物医学院校内外教学、科研基地的建设与管理,促进教学和科研基地的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校外教学科研基地建设的目标

教学科研基地是指青岛农业大学建设的校内基地,或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等,双方联合建立的、具有一定规模且相对稳定的,供动物医学院本科生、研究生参加教学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科研训练、社会实践锻炼等实践教学活动的单位或场所。

加强教学科研基地建设,是推动教学改革、强化学生实践能力培养、促进产学研结合和加强学校与社会联系、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办学的重要途径。

动物医学院教学科研基地建设,要体现前瞻性、可持续的特点,要突出实用性、创新性的特色。

动物医学院积极拓展和整合社会资源,建立满足教学、科研需要,建设布局合理、质量较高、相对稳定的教学科研基地。

第二条 教学科研基地的建立程序

1.动物医学院根据动物医学和动物药学专业发展需要,有目标、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能满足教学、科研要求的企事业单位,共同协商建立教学、科研基地。

2.教学科研基地分校内和校外两种。

1)校内教学、科研基地由学校负责建设,包括本科教学的实验室、科研实验室、校内动物教学医院、动物房。

2)校外教学、科研基地由学院与有关企事业单位协商共同建立。学院可根据专业建设需要,向教务处或研究生处提出拟建校外教学、科研基地的申请,填写教学、科研基地建设申请表,经批准,由学校委托学院与基地建设单位签订基地建设协议书。

3)教学、科研基地的建立、撤销等,需报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备案。

4)动物医学院负责教学、科研基地运行与日常管理。

第三条 教学、科研基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有适度的生产经营规模,有较高素质的技术人员,能满足教学、科研的各项条件。

2.能满足实践教学必需的食宿、交通、学习、安全、卫生等基本条件。

3.教学、科研基地建设提倡就近就地,以节约经费开支;提倡相对稳定,以建立长期的协作关系;提倡产、学、研一体化相结合。

4.教学、科研基地应优先选择具有先进的设备、生产方式、管理理念、良好的现代企业文化或科研氛围的科研机构、现代企事业等对口单位。

第四条 学院与教学、科研基地应承担的义务

1.教学、科研基地共建双方应坚持互惠互利、义务分担的原则。

2.动物医学院在人才培训、教学科研、课程进修、咨询服务、信息交流、学生就业等方面对教学、科研基地单位给予积极支持。

3.动物医学院优先选聘教学、科研基地建设单位的骨干教师、科研工程技术人员担任我校兼职教师或实践教学指导老师。

4.教学、科研基地单位要优先选派思想好、业务精的技术人员担任指导老师,并为实习学生提供办公、食宿等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5.动物医学院与教学、科研基地建设单位要根据专业培养的要求和基地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习教学计划,共同组织、实施实习教学和科研任务,积极探索实习教学和科研新模式,创造条件使实习教学与--一体化相结合,使之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6.在实践教学期间,动物医学院与教学、科研基地单位应确保学生、指导教师及生产人员的安全,对相关人员进行纪律、安全教育。

7.双方定期进行学术交流活动。

第五条 教学、科研基地建设协议书的签订

1.教学、科研基地共建双方有合作意向,在符合建立教学、科研基地条件的基础上,动物医学院与基地所在单位签订教学、科研基地协议书 (一式三份),由学校教务处、动物医学院、基地共建单位各执一份。

2.教学、科研基地协议合作年限根据双方需要协商确定。协议到期时,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成效,可办理协议续签手续。

3.协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双方合作目的;(2)基地建设目标与受益范围;(3)双方权利与义务;(4)协议合作年限;(5)其他。

第六条 教学、科研基地的挂牌

1.学院与教学、科研基地共建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后,在教学、科研基地挂青岛农业大学教学、科研基地牌匾。挂牌的时间、方式由共建双方协商确定。

第七条 教学、科研基地的管理体制与职责

1.教学、科研基地建设采用校、院二级管理,以动物医学院管理为主的原则。

2.动物医学院是教学、科研基地建设的主体。学院要根据本学科及专业建设规划、人才培养方案、实践教学大纲等要求,制定教学、科研基地建设规划,组织实施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教学、科研基地的评估与保障

1.教学、科研基地的立项、建设、撤销等需报教务处审批。

2.动科学院采取多种渠道筹集经费加强教学、科研基地建设。

3.动科学院不定期检查基地建设和运转情况,评估实践教学和科研工作。对在基地建设和使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学院优先作为后期基地建设的备选单位;对不能保证实践教学质量的基地,要求予以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撤销。

第九条 本办法于20183月制定,于201911月修订。

一九年十一月

编辑:许鹏举

责任编辑:和法华